天才的特權
吾友A,常常和我就一個問題出現意見相左。她最反對有才華的人有道德豁免權,我形容為license to kill。有時又稱之為天才的特權。
天才容否肆意妄為?最近奧遜威爾斯的回顧展便可令人深思這個問題,而快將會重映的《砂之器》(港譯《曲終魂斷》),同樣觸及天才殺人,該不該同情。
奧遜威爾斯是那門子的天才,實在有太多文獻向我們解釋,一齣《大國民》已說明一切,而我覺得更能說明的,是人們對他的態度。
不招人妒是庸才,雖然不能倒過來說,招人妒的都是天才。但天才的塑造其實也須多得人群協助。還是那句老話:我們需要天才,自然會有人製造(自製)一個出來。
我們情願威爾斯是天才,所以很樂意把他的晚年失意視為「天才的悲劇」。論者不止一次指出,在荷里活鎩羽而歸以至潦倒一生的一片導演多的是,威爾斯的遭遇其實比很多人好,但我們便是愛談愛寫他的「不幸」。
今天社會很難出一個天才,某意義說明了我們不再需要「天才」。所以天才根本沒有特權,天才的特權從來是他/她身邊的人賦予的。
我們需要,喜歡,樂意讓這些「天才」胡作非為,正如我們需要,喜歡,欣賞他們的「不幸」。
4 Comments:
真是金牛座說的話呀。
請問為甚麼是金牛座說的話?
係囉,點解又關金牛座事嘅?
好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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