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April 26, 2006

寬恕的解構

德里達2001年九一一事件前夕訪問北京,在北大舉行了一個以寬恕為題的演講,裡面提出了一堆發人深省的問題:

有甚麼是不可寬恕的?誰有權資格不去寬恕?誰在寬恕?誰被寬恕?在甚麼時候請求寬恕?

熟悉德里達的,都會清楚他晚年曾用好一段時間,把give和forgive並置,將get和forget並置。原諒,跟餽贈/給予,有拉丁字根上的聯繫,意義的相似;(一)兩者同樣在原則上是無規定的;(二)寬恕和餽贈,通過給予的給予,二者和時間,和時間化的運動之間存在一種基本關係;(三)把寬恕和一個以某種方式,與沒有過去的過去聯繫在一起的東西,令寬恕變成一種經驗,一種不能還原為餽贈經驗的經驗。

不過,德里達同時以其解構主義清晰地指出:寬恕和餽贈,固然有某一種相互依存的關係--不存在沒有寬恕的給予,也不存在沒有給予的寬恕,但兩者尤其不是同一樣的東西,我們尋找兩者的聯繫,嘗試理解它們,然後突然來到一個地步,它們一下子變得不再合乎情理!

有甚麼是不合情理的?正因為我們是以贖罪,拯救,調解,救贖,正因為原諒一個人便是給予他/她一種調解,恕人的人其實是把自己置於上帝的位置--只有上帝才可有無條件的資格去寬恕世人,作為受造物,作為一個原罪者,我們難道不是處於一個先驗便虧欠的位置嗎?難道我們不便總得對不起上帝,對不起這個世界嗎?即使別人開罪了我們,我們有資格去原諒他們嗎?在一個極端的位置,我們難道不需要別人寬恕我們去寬恕他/她嗎? (寬恕別人的時候,也是一種對不起;為了寬恕別人,我們須請求別人容許我們寬恕他/她,正如Levinas提到的例子,Rav要到屠夫家中請求他出言請求自己寬恕他,這正好是一個極端而危險的例子--有條件的寬恕都有這一重危險性。)

由於猶太人的特殊歷史機緣,二次世界大戰之後,不得不深入思考集體寬恕德國人的問題,納粹德軍在集中營犯下的屠猶罪行,戰後該受到寬恕嗎?有人認為,屠猶是不可寬恕的惡事,寬恕在集中營已經死亡,但除了上帝,誰能決定甚麼是不可寬恕的呢?而上帝,正好是甚麼也能寬恕?
寬恕的弔詭在於:如果只是寬恕可能寬恕的,那太容易了,那其實不是寬恕,寬恕正好是去原諒那不可能原諒的,寬恕是對不可能的反思!所謂餽贈,所謂給予,也是給不可能給的,給予自己沒有的東西。

Levinas在《塔木德四講》中指出的,我們不能寬恕沒有充份誠意的冒犯者,是的,不單如此,不要求寬恕,不承認錯誤,不悔罪的人,都無從寛恕,都不能原諒,這正是寬恕和餽贈的聯繫,但這聯繫勢將來到一個地步,便是:這不可能被恕的,恰好是對寬恕的呼喚;德里達指出,悔罪的要求和無條件的寬恕都來自希伯來傳統,但兩者構成了一個奇異的怪圈--當我們把兩者相連一起,發現它們的無間關係時,便出現了一條大裂縫,一道深淵,一種悖理。

簡言之:無條件的寬恕是上帝/耶穌才能做的事,對凡人來說,這是不可能的,但正是在這不可能的面對中,在這對一般所理解的寬恕解構中,我們看到新的景觀,看到寬恕,作為一個概念,一個日常生活常用到,以至國際社會中常碰見(最明顯便是所有後九一一的討論中,都涉及該否寬恕恐怖份子,該否報復等問題)的字眼,一直遮蔽了甚麼;面對不可能,看到新的可能。

Levinas曾為以眼還眼,眦睚必報的中東傳統作出猶太人的回答(當時是討論到該否原諒海德格)--我們不能反對這種做法,但不必去要求。德里達則指出:寬恕和怨恨之間其實存在一種互容性--你可能恨一個人,但同時寬恕他/她;你可以原諒一個人,但同時主張把他/她訴諸司法程序,尋求法律的公正。訴諸法律,是為了防止報復,但即使如此,不便是能去除恨;和大怨,必有餘怨,給予一個和解,並不能消除恨,在解決問題或平息怒氣上,寬恕是不相干的,而的確有些東西,是不能原諒的。但正因為有這不能寬恕的事,在其中看出寬恕的不可能性,我們因而不致於動輒扮演上帝,不致於以為可以輕易無條件原諒對方。

如果寬恕,是一種令歷史得以繼續的方式(正如寬恕自己,是一種自我建立的方式),寬恕不可能寬恕的,便是一種創造,一種類上帝式的創造(藝術創造如是,自我創造更如是),停止在不可能的寬恕(不能寬恕)上,承認不能原諒,不原諒不能原諒的事,也便是自我在這段關係,這件事上的死亡,關係和事件終結乎其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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